| 转让事项说明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22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因存在存放时间长、处于已损坏停用待报废状态、装卸转运等情况,可能存在车上部分总成件(包括低压蓄电池、动力锂电池、高压控制器、车载设备等)缺失和损坏等情况,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等具体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交易标的以存放的现状进行转让、移交。 (3)知悉并同意:交易标的中的废旧动力电池处置,受让方必须交由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具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置。严禁受让方将汽车动力蓄电池交由不符合相关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置。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置完成后,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处置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溯源信息系统上上传关于汽车动力蓄电池处置等查询资料或证明材料)。上述相应材料须获得转让方的认可。 (4)意向受让方知悉并同意若因意向受让方原因出现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意向受让方同意杭交所将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承诺直接与转让方协商解决,与杭交所无涉。 (5)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交易价款3.626%的交易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