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114202609280010201的澄清修改文件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4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201,6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HWCGZHPGF2026[JS]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市黔江区荣军优抚医院项目(二标段: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工程)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重庆市黔江区荣军优抚医院项目(二标段: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工程)答疑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如下:
质疑1:招标文件中要求 “提供本项目招标设备相同类型的投标品牌业绩” 的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情形,违反国家及重庆市招标投标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定。 一、国家层面的核心法律依据 1.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 行政法规层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案涉条款直接违反其中两项禁止性规定: 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 部门规章层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重庆市地方监管规则依据 1.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条明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倾向性条件;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市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 2. 重庆市招标投标监管口径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中,已明确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要求” 列为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情形。 三、案涉条款的具体违法性分析 1. “业绩品牌与投标品牌一致”:变相限定品牌,排斥市场竞争 该要求本质是通过业绩门槛变相绑定特定品牌,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禁止的 “限定品牌” 情形: 业绩设置的核心目的是证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安装调试能力、项目履约能力,只要投标人具备同类设备的项目业绩,即可证明其具备承接本项目的能力,与过往业绩对应的设备品牌无必然关联。 强制品牌一致,等于将 “曾经代理 / 销售过某特定品牌” 设为投标前提,直接排除了经营其他合格品牌、具备同类项目经验的潜在投标人,人为缩小竞争范围,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和倾向性。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有同类质疑的官方处理结论:“业绩主机品牌与本次投标品牌强制绑定,与投标人履约能力无必然联系,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嫌疑,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明确要求删除该类条款。 2. “设备类型强制一致”:超出项目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无关 该要求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的不合理条件: 招标采购的核心是设备的技术参数、功能性能、质量标准满足项目使用需求,而非设备的具体型号、类型完全一致。只要投标设备的参数、功能、档次达到招标要求,投标人过往同品类、同规格、同功能设备的业绩,完全可以证明其履约能力。 强制 “设备类型完全一致” 属于过度限定,既无实际必要性,也无法律依据,实质是通过细化类型门槛进一步压缩竞争范围,排斥拥有同类设备业绩的多数潜在投标人。 3. 加分业绩适用同等规则,构成歧视性评分 将品牌、类型一致要求延伸至加分业绩,同样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加分项应当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以特定品牌、特定类型的业绩作为加分前提,本质是对不同品牌的投标人实行差别评分待遇,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对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 的违法情形。 四、异议 / 投诉的具体主张建议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我方提出以下主张: 1.删除“提供本项目招标设备相同类型的投标品牌业绩” 的要求,调整为 “空调设备”即可; 回复1:见补遗通知 质疑2:1.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重要技术性能指标第2条“※2.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压缩机启动方式采用变频启动,且压缩机和整机为同一品牌”,压缩机与整机同一品牌的意思是整机生产厂家自主生产还是也可以接受第三方代加工或授权贴牌? 2.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重要技术性能指标第8条“制造商具有蒸发冷机组8年及以上的生产经验(需提供佐证资料);”,此处的佐证资料是具体需提供哪些资料?比如制造商销售 合同及发票? 3.招标内容包含了运输、吊装及就位安装,主机基础是否由投标人制作? 回复2:1、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重要技术性能指标第2条“※2.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压缩机启动方式采用变频启动,且压缩机和整机为同一品牌”,是指压缩机和整体都是由生产厂家自主生产的,不接受第三方代工或授权贴牌。合同签订前招标人需到工厂考察整机和压缩机生产线。 2、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重要技术性能指标第8条“制造商具有蒸发冷机组8年及以上的生产经验(需提供佐证资料);”,投标人需提供制造商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内有清晰的品牌、型号、签订日期;还需要提供本合同额50%以上的发票复印件作为合同履约佐证。 3、招标内容包含了运输、吊装及就位安装,主机基础由中标人进行深化设计,经招标人对基础方案确认后,由中标人实施,如需涉及局部基础结构加固,需自行现场勘察,也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质疑3:1.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重要技术性能指标第2条“※2.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压缩机启动方式采用变频启动,且压缩机和整机为同一品牌”,压缩机与整机同一品牌的意思是整机生产厂家自主生产还是也可以接受第三方代加工或授权贴牌? 2.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重要技术性能指标第8条“制造商具有蒸发冷机组8年及以上的生产经验(需提供佐证资料);”,此处的佐证资料是具体需提供哪些资料?比如制造商销售 回复3:回复2:1、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重要技术性能指标第2条“※2.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压缩机启动方式采用变频启动,且压缩机和整机为同一品牌”,是指压缩机和整体都是由生产厂家自主生产的,不接受第三方代工或授权贴牌。合同签订前招标人需到工厂考察整机和压缩机生产线。 2、第五章供货要求(二)重要技术性能指标第8条“制造商具有蒸发冷机组8年及以上的生产经验(需提供佐证资料);”,投标人需提供制造商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内有清晰的品牌、型号、签订日期;还需要提供本合同额50%以上的发票复印件作为合同履约佐证。 3、招标内容包含了运输、吊装及就位安装,主机基础由中标人进行深化设计,经招标人对基础方案确认后,由中标人实施,如需涉及局部基础结构加固,需自行现场勘察,也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质疑4:这是业主要替设计院背锅吗?业主难道不知道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是某品牌的唯一产品?只有某品牌才有这个产品。最常规的变频风冷螺杆热泵多好。搞个偏门的唯一的产品招标,项目做完竣工后怕经不起核实哦 回复4:经市场调研,有三家以上品牌(台佳、思科、国祥、欧博、长虹等)能制造满足要求设计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5: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只有台佳在做。其他家都没双高效蒸发式机组,应该是设计院设计成唯一产品了。请更换产品系列,比如变频风冷螺杆热泵机组,可满足制冷和制冷需求性能即可。 回复5:经市场调研,有三家以上品牌(台佳、思科、国祥、欧博、长虹等)能制造满足要求设计的产品,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疑部分如下:
现对重庆市黔江区荣军优抚医院项目(二标段: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工程)补遗通知如下: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评审标准(B)类似业绩中“提供本项目招标设备相同类型的投标品牌业绩”修改为:提供“一体化双高效蒸发式冷水机组”空调品牌的投标业绩
招标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3日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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