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事项说明 |
1.本次标的金华金开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华市神丽路500号所在地块上拟拆除的建筑物转让项目(具体以实际现场展示为准),标的资产均由受让方自行处置。受让方必须自行完成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清运以及现场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人民币30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1208017019200319644)。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3.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4.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 5.转让标的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6.本项目设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的20%,受让方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金华金开城市更新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33050167675200000265)。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相关要求完成所有标的资产的拆除、清运工作,拆除完成后现场需场地顺平无明显高低起伏(推平至房屋士0.00米、拆除至一层地坪、拆除地梁、道路恢复原路面,确保正常使用),施工现场扬尘的防护、环境粉尘、无建筑垃圾残留、(噪音)的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等,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因受让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施工安全事故等引起相关赔偿责任,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相关赔偿,若履约保证金余额低于成交价的20%时,受让方应当在3日内补足。 7.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和履约保证金且在收到转让方书面交割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转让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具体时间以出租方书面通知为准)。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之日起(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本次转让标的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本标的物交割手续前受让资产的保管和安全责任由转让方承担,在完成交割手续后的保管和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在对标的的拆除、搬迁、清运、平整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等情况,受让方应自行解决。如发生事故、案件等情况,并因此造成各方损失的,受让方应负全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转让方、交易所无关。 9.受让方须自行拆卸、运输、搬离标的资产,本次拆迁企业在完成交割手续后60日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受让资产的拆除、搬离等工作。受让方逾期完成拆除、清运工作的,自逾期之日起按2000元/日要求受让方支付延时违约金,若逾期5日仍未搬离完毕的,则视为严重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剩余未搬离标的物资产则视为受让方放弃相关权益,默认并由转让方全权处置。 10.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标准进行规范、合法处置标的资产。 11.拆除后,场地需保持封闭状态,受让方应保留原有围墙(建筑物外墙充当围墙),不得擅自拆除、拆改墙体结构,如因拆改、拆除该墙体引发安全事故、行政追责等,全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