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事项说明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按公告约定的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处置,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20%。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现场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或其委托的废旧物品回收企业不得在现场进行拆解作业。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涉及某种特殊作业(如起重、叉车、运输等)时无相应资质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作业。转让方(浙能镇电)按特殊作业对相应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受让方和其委托废旧物品回收企业进场作业的前置条件。受让方或其委托的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6.标的物交割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3)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4)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5)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且转让方收到全部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并签订《资产交割确认书》。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6)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及风险归受让方所有,但标的拆除及处置需符合交易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拆除期间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仅在浙江省内处置,不向外省转移,受让方需将危废处置过程中的危废转移联单提交给转让方留档。固废应委托具有固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让方有权对固废处置去向进行监管。 (8)转让标的搬运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交割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每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百分之五。 (9)受让方在清运标的物时,必须经过转让方审核并开具的出门单,经指定的出口通道方可将物资运出厂区,受让方组织的工作时间需按照转让方规定执行。 (10)受让方在清运工作时应保护好标的物以外的绿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若损坏标的物以外的转让方财产,需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11)受让方承诺及保证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所有物资,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若受让方在运输、处置、处理等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应保证转让方在处置过程中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