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事项说明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消防协议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37000元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转让标的的《标的清单》、标的物图片、数量、规格等均仅供参考,具体数量、规格型号、品种及品质及性能、真伪与实物不符的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转让标的按现状处置,不保证其原用途、完整性、有效,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售后质保或不保证提供的资料的齐全性等,不对转让标的瑕疵及可能存在但未提及的瑕疵承担责任。如受让方按原用途使用造成危险或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转让标的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 (4)受让方认可其在向杭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之前,已在转让标的展示地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认真的现场踏勘,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标的现场展示之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质量等没有任何异议。无论何时、何种原因,受让方不得对转让标的的质量等提出任何主张,也不得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维修义务。 (5)转让方不保证基于转让标的产生的废品是可用的,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并且不能保证主体和附件是否完好无损,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状况、数量与质量均以移交时的实物现状为准,本次披露的《标的清单》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无论受让方将废品用于何种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自行承担废品再生利用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自行承担风险。 (7)本次转让标的的交付:受让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后,由转让方负责与受让方办理,具体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安全、消防协议书》(样本)为准。 (8)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安全、消防协议书》(样本)为准。 3、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支付交易价款4%计的交易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