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事项说明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人民币5000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1208017019200319644)。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确定最终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保证金扣除服务费,余额转为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项目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为成交价的20%(十位数向上进一位,取整至百位)。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营业部,账号:86021110001166405)。受让方应根据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提取、清运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凭转让方出具的通知函无息退还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因受让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施工安全事故等引起相关赔偿责任,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优先用于相关赔偿。余额不足的,受让方应当即时(提货完成前)补足。 3.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 4.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要求付清成交款。 5.转让标的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及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应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物的拆除、清运工作,如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完成,转让方有权对剩余物资按照无主物处置。受让方在提取标的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全及法律责任均自行承担。 7.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标准进行规范、合法处置标的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