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发布时间:2026-06-11
分类: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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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新城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城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泸江发改行审〔2025〕66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建设资金来自区级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泸州市江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泸江发改行审〔2025〕66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华美路一段;

2.2 建设规模:占地 5609 ㎡,建筑面积 5000 ㎡,新建新城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含综合业务窗口用房、办案用房、备勤用房及附属设施。

2.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150个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含概算)、招标设计阶段(含控制价清单)、施工图设计阶段(含预算)的勘察和设计工作及后续服务工作等。

2.5 标段投资额:1080000.00元

2.6标段划分:1 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勘察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勘察设计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勘察设计)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   (业绩要求),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投标时应具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成员单位权利义务;②组成所有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6月12日起投标时间截止前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网址:https://www.lzsggzy.com),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07-02 09:30,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单位名称: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0-3123949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830-3199933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泸州川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泸州市江阳区林海中路 1 号 24 号楼 2 层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廖先生

项目负责人:程莉

电    话:0830-6522169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日期:2026年06月10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