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林桥坑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勘察设计答疑文件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6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它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410,6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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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韶关市林桥坑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韶关市林桥坑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网上提问时间已截止,现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回复。本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本答疑公告,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1、本单位就贵方发布的《韶关市林桥坑排涝能力提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四节“评标定标办法”中 “纳税信用” 评分条款内容,现提出质疑内容如下:招标文件中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 得分条款,要求提供 “必须提供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证书及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电子税务局)网上查询截图”。因我单位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向 A 级纳税人发放实体证书,仅提供《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及后续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正式行政确认文件,其记载的评价年度、信用等级、得分等信息,具备与实体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可直接证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请问“《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与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效力,并作为本次投标的有效证明材料。 答:是,《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中载明投标人为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的亦可。
本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凡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公告为准。特此通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韶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韶关市中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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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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