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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澄清纪要补充内容如下:
关于投标人的疑问,现作统一答复如下:
疑问一、可否修改为“企业资质最低要求:1、具有同时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回复:本项目港口与海岸工程内容为对同安湾西岸的近岸海域进行生态修复,施工内容为沙滩修复、深坑回填砂,补沙区均在海域范围,为专业承包工程单独发包。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总则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本项目设置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招标文件企业资质不做修改。
疑问二、请问投标人同时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是否满足本项目的资质要求?
回复: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与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属于两个独立资质序列,不存在覆盖或等同关系。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必须由对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担,总承包资质不能替代专业承包资质,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不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
招标文件原内容若与本答疑(纪要)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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