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原招标公告内容中第“3.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第3.3条资格业绩要求:“☑3.3 自 2021年05月01日 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 业绩; 有效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复制件、②承包合同复制件和③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复制件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复制件,①②③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无效。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或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对项目属性或规模的描述不一致时,按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的顺序进行解释。若以联合体方式完成工程总承包(EPC)业绩的,投标人须承担工程总承包(EPC)中施工工作,另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复制件,否则不予认可;若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属性或规模的,另须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制件或工程量清单或业主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等。所有复制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业绩无效。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或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为准。 ”现取消不作强制要求。 2、原招标文件前附表第3.5“资格审查资料”中第13点“招标公告要求的资格业绩证明材料 ”现取消不作强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