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厢区西许“专精特新”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排污配套设施工程(西许-兴沙段)异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6-06-04
分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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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厢区西许“专精特新”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排污配套设施工程(西许-兴沙段)异议的答复函

编号:2026001

福建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6年6月1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关于城厢区西许“专精特新”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排污配套设施工程(西许-兴沙段)(招标项目编号:E3503020301200158001)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投标文件雷同情况提出的异议函,具体异议事项如下:

1、根据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面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三点“其他公示内容”中的第7条“7、投标文件雷同情况:根据网上开评标系统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疑似硬件信息雷同的单位有2家,.........”,中写到疑似信息雷同,并未通过行政执法队的或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执法权部门的调查取证,直接判定我司和福建宁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个投标人存在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我司认为依据不足。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范畴,无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解释,不可作为认定依据。

3、关于“城厢区西许“专精特新”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排污配套设施工程(西许-兴沙段)”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对我司的投标文件作出否决投标的记载。

贵公司递交的异议函中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调取本次招标全部存档材料,组织原评标专家复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以下条款规定:

一、《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二、《招标文件专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34.2 第6条: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文件或莆建管[2018]120号)。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结合网上开评标系统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福建宁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密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视为投标文件雷同。因未入围评审,故未能进行否决其投标。

综上,我单位认为贵公司提出的全部异议事项均不成立,本次招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相关规定,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监督部门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提出书面投诉。

 

 

招标人:莆田市城厢区国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华兴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6月4日

 

 

 

 

 

关于城厢区西许“专精特新”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排污配套设施工程(西许-兴沙段)异议的答复函

编号:2026002

福建宁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6年6月1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关于城厢区西许“专精特新”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排污配套设施工程(西许-兴沙段)(招标项目编号:E3503020301200158001)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投标文件雷同情况提出的异议函,具体异议事项如下:

1、我司与[福建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股权、人员、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两家公司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

2、本次投标文件由我司独立团队编制,未与任何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文件编制过程、上传IP地址均与[福建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

贵公司递交的异议函中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调取本次招标全部存档材料,组织原评标专家复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以下条款规定:

一、《招标文件通用本》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二、《招标文件专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34.2 第6条: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文件或莆建管[2018]120号)。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结合网上开评标系统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福建宁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密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视为投标文件雷同。因未入围评审,故未能进行否决其投标。

综上,我单位认为贵公司提出的全部异议事项均不成立,本次招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相关规定,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监督部门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提出书面投诉。

 

 

招标人:莆田市城厢区国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华兴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6月4日